张彪律师亲办案例
交通肇事撞死2人判缓刑
来源:张彪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01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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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人倪xx,男,1979年6月30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,汉族,高中文化,户籍地住址海南省三亚市xx路xx号,捕前住三亚市xx区xx区xx村xx号。因本案于202。年4月2日被抓获,同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,2020年4月16日被逮捕。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。

辩护人张彪,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。

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一刑诉[2020]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xx犯交通肇事罪,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并组成合议庭,于2020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xx、书记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倪xx及其辩护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经审理查明:2020年4月2日19时46分许,被告人倪xx驾驶车牌号为琼BFFxxx号的“东风日产”牌小型轿车,从三亚市东线高速路口沿吉阳区吉阳大道,往三亚市XX方向行驶,途经吉阳区吉阳大道110号路灯杆路段时,碰撞到从西往东经人行横道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金xx、赵xx’造成金xx、赵xx当场死亡及车辆部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。案发后倪xx主动拨打110和120报警,并在原地等候公安机°二屋二切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

事故的全部责任,被害人金xx、赵xx无承担此事故责

另查明,案发后被告人倪xx向二被害人的家属赔偿交通事故预付款人民币各50000元。被告人倪xx的家属于2年6月12日向被害人金xx的家属赔偿人民币75万元,于2020年6月23日赵xx家属赔偿人民币66万元,并取得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。

上述事实,被告人倪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,并有经庭审举证、质证的书证: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归案经过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、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、被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、人员电子档案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、发还物品清单、120处接警记录、法医检验尸体死因通知、提取笔录、倪xx无犯罪情况说明、收条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、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协议书及中国平安保险赔款通知书、中国储蓄银行转账记录、谅解书;证人罗XX的证言;被吿人倪XX的供述;鉴定意见: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(三)公(司)鉴(法医)字[2020]075号、07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,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(2020)毒检字第4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,海南立正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海立鉴字[2020]车鉴字第琼200侦号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;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第


录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及现场照片;视听资料: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’足以认定。

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:1.被告人倪xx具有自首情节,且自愿认罪认罚,有明显的悔罪表现;2.被告人倪xx系初犯,且是过失犯罪,相比较于其他故意犯罪,其主观恶性较小;3.被告人倪俊彪家属通过向亲戚朋友借款对被害人金xx、赵xx家属进行了赔偿,已与二被害人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。综上,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倪XX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倪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,造成两人死亡,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,特别恶劣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,应依法惩处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倪xx案发后主动拨打1抑、120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干警,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,系自首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鉴于被告人倪xx家属已和两位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,分别支付被害人金xx的家属人民币80万元,被害人赵xx家属人民币71万元,且取得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被告人认罪认罚,愿意接受处罚,可依法从宽处理。综合本案的具体情节,对被告人倪XX决定从轻处罚,因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,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可对其宣告缓刑。辩护人关于对被吿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,本院予以采纳。根据本案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条、第六十一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、最高人民法院〈〈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条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四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,被告人倪xx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。

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)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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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张彪
  • 执业律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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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合伙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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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4602*********9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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