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彪律师亲办案例
非法制造枪支罪判缓刑
来源:张彪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01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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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人朱xx,男,1988年8月8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,黎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住址海南省三亚市XX区XX村委会XX村25号,捕前住原籍,农民。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抓获,同年8月22被刑事拘留,2020年9月3日被逮捕。现押于陵水黎族自治县看守所。

辩护人张彪,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刑诉[2020H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,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并组成合议庭,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XX、检察官助理王XX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经审理查明:自2019年3月8日,被告人朱XX先后通过拼多多APP购买精密无缝钢管及射钉枪、射钉弹等物品。后朱XX通过手机视频了解射钉枪改装方法,并到三亚市XX区XX村委会后靠村借用他人的电焊机、角磨机等将射钉弹、精密无缝钢管及射钉枪改装成一支枪支(经鉴定,该枪为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),后朱XX将改装的枪支用于射击其放养的鸡。

2020年8月20H,公安机关掌握朱XX在网上购买射钉枪配件的线索。同年8月21B,公安干警将被告人朱XX电话传唤至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育才派出所,后民警在朱XX家中缴获一支射钉枪及若干铁砂、射钉弹等物品。

4另查明,被告人朱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。

%.上述事实,被告人朱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,并有

经庭审举证、质证的物证:枪支一支、射钉弹、铁砂(照片);书证: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育才派出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、到案经过,扣押决定书、扣押清单、扣押笔录、情、设明三份,购买记录截图;证人李承龙的证言;被告人朱XX的供述;鉴定意见: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(三)公(司)鉴(痕)字[2020]025号枪支、弹药鉴定书;现场勘验笔录、现场图、照片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
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:被吿人朱XX具有自首情节,自愿认罪认罚,涉案枪支用于打放养的鸡,未作其他用途,请求对被告人朱XX从轻处罚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朱XX无视国家法律,非法制造以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,应依法惩处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朱X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,视为自动投案,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,并当庭自愿认罪,具有自首情节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被告人朱XX认罪认罚,愿意接受处罚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综合本案的具体情节,决定对被告人朱XX从轻处罚。鉴于对朱XX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可对其宣告缓刑。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朱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,本院予以采纳。根据本案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一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人朱X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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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张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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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合伙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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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4602*********9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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